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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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2月17日,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2部业务规则和21部配套细则、指引及指南。上述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挂牌规则》《定向发行规则》前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细则、指引及指南定向征求了业界意见。经整理归并后,全国股转公司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20余项,相关合理建议均已吸收采纳。其中,关于挂牌条件等建议,已在业务规则中体现;关于细化流程安排的建议,已在指引和指南中予以明确;关于部分规则理解问题,将在审核实践中做好解释说明。

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有关要求,结合前期实践经验,本次规则制定修订对挂牌准入、发行融资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其中,《股票挂牌规则》明确了全面实行注册制下的挂牌审核安排,优化了挂牌条件,构建了“1+5”的多元化财务标准体系。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发布实施的《股票挂牌规则》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将第一套“净利润”财务指标中“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800万元”调整为“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更加契合近年来中小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同时也使挂牌条件的财务标准更加合理。二是对“持续经营时间可以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但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条款进行表述调整,明确本条款适用于新经济领域、基础产业领域的初创型企业,体现对创新企业的精准包容。《定向发行规则》明确了全面实行注册制下的发行审核安排,拓展了授权发行适用范围,推出“一次出函、分期发行”制度,助力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发布实施的《定向发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授权发行可适用简易程序。

与上述2部业务规则相配套,全国股转公司还制定、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管理细则》等21部细则、指引及指南,主要是落实全面实行注册制审核安排,进一步规范了挂牌委审议事项和审议程序、调增了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比例、细化了相关审核标准、优化了相关审核程序和业务办理流程。

全国股转公司高度重视防范注册制下的廉政风险。在制度层面,制定了《关于加强全面注册制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股票挂牌、定向发行、公司监管等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制衡。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下一步,将在证监会领导下,立足中小企业成长规律和市场发展实际,持续评估优化各项制度安排,突出对企业创新的精准包容,发挥中小企业规范治理“示范田”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孵化器”功能,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股票挂牌 定向发行 发布实施